關稅總局呼籲 進口車輛先了解相關環保管制標準
記者:公益聯播新聞中心
新聞分類:大陸在線
更新日期:2011-10-01 0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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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洲經濟通訊社公益聯播訊息服務)財政部關稅總局表示,廠商自國外進口車輛,須符合「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及「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故均需逐車完成檢驗,確認符合當期管制標準後,方可至交通監理單位請領牌照,上路使用。如未能符合相關環保管制標準致退運出口,因非進口後政府始禁止致不能使用,海關將無法退還其原繳關稅。
財政部關稅總局指出,廠商完稅進口車輛後,因未能符合相關環保管制標準致遭退運出口,雖援引關稅法第64條規定向進口地海關申請退還其原繳之關稅,惟依據財政部函示規定,環保、耗能、噪音等管制標準如係在車輛報運進口日期前即已生效實施,則進口車輛完稅放行後經測試未符合該等標準者,即非屬關稅法第64條所規定進口後政府始禁止而不能使用,海關常無法退還其原繳關稅。
至於貨物稅部分,完稅進口之車輛如僅送有關檢驗單位檢驗不合標準,致不能使用而運銷國外,其報經海關查明確屬未經使用者,可取具原完稅照及出口報單,向原進口地海關辦理貨物稅退稅。
關稅總局呼籲,為避免發生完稅進口車輛因未能符合相關環保管制標準,退運出口而無法退還其原繳關稅之情事,自國外進口機動車輛前,請先行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網頁(http://www.epa.gov.tw/環保法規項下)查詢「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及「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等法規,了解國內當期環保、耗能、噪音等管制規定,以維自身權益。若對該等法規尚有其他疑慮,可逕洽該署連絡窗口,電話02-23712121轉6306。
訊息來源:財政部關稅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