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投票啟動-電子投票股東仍可出席股東會
記者:張偉成
新聞分類:大陸在線
更新日期:2012-03-20 18: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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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洲經濟通訊社記者張偉成報導)為貫徹94年公司法第177條之1引進電子投票制度之精神,使股東有多元行使表決權之管道,今年1月4日修正公布之公司法第177條之1進一步授權證券主管機關訂定標準要求符合一定規模之公司應採行電子投票。
依公司法第177條之1規定,公司召開股東會時,得採行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其表決權。股東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後是否仍可出席股東會及提出臨時動議,為各界所關切,經濟部表示,曾邀請學者、專家、金管會、證交所、集保公司、股務協會等相關機關及業界開會研商,認為電子投票制度是要使股東多一個行使表決權之管道,並非限制其權利。
經濟部又說,又鑒於股東權益之保護,及外國立法例均無因股東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後即喪失其出席股東會之權利,爰於101年2月24日作出解釋,股東縱然已於股東會開會前,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股東會開會當日該股東仍可出席股東會,但是對於其先前已經用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議案,原則上不可再投票,以避免重複計票,除非該股東在開會2日前已向公司撤銷其先前已行使之表決權。
至於臨時動議,經濟部指出,因係開會時臨時提出,該股東事先並未行使過表決權,自然可以在現場行使表決權,亦可以提出臨時動議。本部上開函釋符合公司法立法意旨,並無牴觸公司法。
另外公司法第177條之1第2項規定:「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但就該次股東會之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視為棄權。」係在解決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後,該股東並未出席股東會,就該次股東會之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應如何處理之問題。如果股東已親自出席,就不會再有視為棄權之問題,應依上開函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