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檢驗局與消基會公布「食物調理機」檢測結果
記者:賴秋火
新聞分類:大陸在線
更新日期:2012-03-06 14: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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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洲經濟通訊社記者賴秋火報導)國人愈來愈重視身體健康及養生,許多人會購買食物調理機以便於在家也能自己調製生機飲品,也可用來攪拌或研磨食物等。為瞭解市售食物調理機之安全性,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合作於100年10月間於基隆、宜蘭地區電器賣場隨機購樣共10件樣品進行檢測,檢測結果所有樣品之安全性檢測項目均符合國家標準之要求;惟有1件樣品「標示檢查」不符合,1件樣品「重要零組件比對」不符合。
標準檢驗局表示,本次購樣檢驗係依據國家標準CNS 3765「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產品的安全-第1部:通則」及國際標準IEC 60335-2-14「Household and similar electrical appliances- Safety- Part 2-14 : Particular requirements for kitchen machines」進行「標示檢查」、「防電擊保護」、「溫升試驗」、「絕緣耐電壓試驗」、「異常操作試驗」、「構造檢查」及「重要零組件比對」等7項。檢測結果中有1件樣品「標示檢查」項目不符合,係業者誤用商品安全標章,該商品向標準檢驗局申請逐批檢驗應標貼本局印製之檢驗標識貼紙,惟業者自印商品檢驗識別號碼於商品上,該局將依「商品檢驗法」第59條規定通知業者限期改正,若屆期未改正者,將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依「商品型式認可管理辦法」第16 條規定,廢止其商品型式認可。該局並呼籲業者,選擇何種檢驗方式,應符合該檢驗方式之相關規定及程序。
另有一件樣品「重要零組件比對」項目不符合部分,係與原試驗報告所記載之內部馬達消耗功率規格比對不符,但因檢測結果仍能符合標準之要求,該局將依「商品檢驗法」相關規定要求業者補辦申請核准,並將該等型號商品納入日後加強查核之對象;若業者未依規定辦理,則廢止其商品驗證登錄。
標準檢驗局指出,食物調理機已列屬應施強制性檢驗商品範圍,未符合檢驗規定者,不得進口或出廠上市陳列銷售。該局特別提醒消費者選購及使用時,必須注意下列事項:
1.選購時要注意應貼有「商品安全標章」(標章圖例如: 或 ),且負責廠商名稱及地址、電器規格(如:電壓、消耗功率或電流)及型號等各項標示應清楚。
2.食物調理機應附有使用說明書,並請確實依說明書內容使用,尤其應注意說明書所列之警告、注意事項。
3.食物調理機應放置於平坦穩固之空間上使用,以免傾倒發生危險,並請勿置於接近火源附近使用,避免產生變色、變形或破損的現象。
4.請依所附之調理杯或攪拌杯使用手持式食物調理機,使用時攪拌棒應避免碰撞杯子,以避免破裂發生危險。
5.請勿放入過多的水,因使用時可能溢出,容易造成食物調理機故障,或發生觸電的危險。
6.隨時保持機台乾燥,避免內部電子零件受潮,產生漏電現象。
7.請勿放置於幼兒容易觸及的地方,或任由兒童、年長者或行動不便者單獨使用,以免發生危險。
8.使用完畢後應將插頭拔離電源插座,電源線及插頭破損或鬆弛時,切勿使用,以避免發生短路或觸電的危險。
9.清潔保養食物調理機時,應確實依照使用說明及注意事項,先將電源插頭拔離插座,並防止水滲入具有馬達的機體內部,以避免電擊危險。
10.隨時注意食物調理機狀況,若有故障現象發生,應立即停止使用並聯絡廠商指定之維修站辦理檢修,切勿自行更換零件或拆解修理,並應注意定期保養,以確保使用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