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配合法制變革重新啟動代庫銀行遴選相關作業
記者:產經新聞中心
新聞分類:大陸在線
更新日期:2012-02-01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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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洲經濟通訊社產經新聞中心)臺北市政府財政局指出,市府於台北銀行民營化後,即著手研訂「臺北市市庫代理銀行遴選及委託自治條例」,並於92年6月26日制定公布。市府93年依上開自治條例辦理代庫銀行招標及評選作業結果,台北銀行獲選為優勝銀行,惟該項評選結果經臺北市議會議決:「不同意」。市府為尊重議會決議,不提覆議,擇期重新辦理市庫代理銀行遴選作業。
有關重新啟動遴選作業之時機,因考量當時中央刻正修訂「公庫法」,該法修正條文明定各地方公庫代理銀行遴選辦法由財政部統一訂定,基於「公庫法」為各級政府公庫管理之最高指導法規,爰決定俟公庫法修正程序完成後,依法重新辦理市庫代理銀行遴選作業。另北市訂定之「臺北市市庫代理銀行遴選及委託自治條例」,部分規定已不合時宜,市府爰決定一併配合檢討修訂上開規定。
財政局表示,「公庫法」已於98年5月6日修正公布,財政部依公庫法訂定之「地方政府公庫代理銀行遴選辦法」亦於98年12月11日訂定發布,並自100年1月1日施行。而北市研修之「臺北市市庫代理銀行遴選及委託自治條例」則經市議會審議通過後,於100年5月31日修正公布。相關法規均已修訂完成,市府依上開修正後規定,前於100年度陸續召開五次遴選工作小組會議研商討論招標文件草案內容及初次公開徵詢金融機構意見等前置作業,並預計自101年2月起再次辦理招標文件草案公開閱覽徵詢金融機構意見事宜,俟招標文件內容研議確定後,可望在101年3月辦理公告招標及後續評選事宜。
本案公告招標後,原則上將有3個月等標期及3個月審標期,順利的話,將在101年第3季結束前後(9~10月間)評選出優勝銀行,俟報請市議會同意後即可辦理簽約;財政局表示,本案期望藉由回歸市場競爭機制及金融機構積極參與之過程,依法遴選出優質市庫代理銀行,達到提升代庫服務品質、降低代庫成本及更加強化市庫管理之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