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食用油回收工作證 11月正式上路
記者:蔡宗憲
新聞分類:台灣在線
更新日期:2014-10-30 13: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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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11月1日起,所有廢食用油回收業者均應領有工作證。(記者蔡宗憲攝)
(亞洲經濟通訊社記者蔡宗憲/台南報導)為有效管控夜市、商圈、餐廳、小吃店及攤販等廢食用油數量及流向,自103年11月1日起,台南市所有廢食用油回收工作者,均應領有環保局核發之廢食用油回收工作證,以利商家辨識廢食用油回收業者之身份。
環保局指出,「事業廢食用油」由經濟部主管,必須交由合格的清除機構進行清運及再利用;而「非事業廢食用油」部分,則因為有循環再利用的利潤可圖,大多由民間收購,中央法規並未規範管理,才導致餿水油事件的發生。
環保局長張皇珍表示,為掌握廢食用油數量及流向,建立一套回收渠道機制,讓業者把廢食用油交到合法渠道,已召開二次輔導說明會,積極輔導小蜜蜂回收廢食用油合法化,今天起開始核發廢食用油工作證。
她呼籲,如未符合清除資格及從事廢食用油回收工作者,應儘速取得廢食用油回收工作證;11月1日起,所有回收者應均隨身佩戴工作證,未配戴者將依違反廢棄物清理第42條依第55條處以6000元至3萬元之罰鍰。
另自104年1月1日起,如從事廢食用油回收工作,未取得丙級以上之清除許可者,將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規定及第46條規定,可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