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企業亞洲經濟通訊社 ASIAN ECONOMY NEWS AGENCY

補習要簽約 權益有保障

記者:吳沂臻 新聞分類:台灣在線 更新日期:2018-08-11 02:00:00

(亞洲經濟通訊社記者吳沂臻/台北報導)經教育局統計,107年上半年「未備補習班服務契約」之違規最多,教育局呼籲消費者,向補習班報名、繳費的同時,務必與補習班簽訂服務契約書,以保障自己的權益。

依據「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30條規定,補習班應與學生或其法定代理人簽訂書面契約,其契約書之格式、內容,應符合「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另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3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給與消費者定型化契約書。

倘補習班拒為提供契約書或其契約內容不合規定,消費者可向教育局或消保官檢舉。針對未遵守規定之業者,教育局將嚴予糾正、限期整頓改善之處分,倘逾限未改善或損害消費者權益,補習班亦可能遭處停止招生之處分,甚或撤銷立案。教育局亦得依「消費者保護法」對業者處新臺幣5萬至50萬元罰鍰;經再次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教育局提醒消費者,「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雖然條文很多,且部分條文需要消費者逐一簽名確認,為保障自己的權益,消費者千萬不要怕麻煩,務必與補習班業者完成簽約,只要對契約條文有疑慮,可與「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做比對,如內容不合規定,即可要求業者修改。

資料來源:http://www.myaena.net/print.php?nn_id=42&news_id=16399&type=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