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洲經濟通訊社/台灣新聞中心) 基隆關7日表示,近期查核出口通關時,發現有廠商申報為國貨出口,外箱標示「MADE IN TAIWAN」,但內層包裝卻標示「MADE IN CHINA」。因外箱與內包裝的產地標示不一致,已責令該批貨物退關,並將案件移請主管機關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依規議處。基隆關強調,出口人報運前務必逐一檢視貨品本體、內外包裝與隨附標示,確認產地標示完全符合規定,避免觸法受罰與延誤交貨時程。
基隆關說明,依《貿易法》第17條第2款及《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14條至第17條之規範,若輸出貨品係在我國產製,須以「具顯著性及牢固性」的方式,在貨品本身、內包裝或外包裝三者之一清楚標示「中華民國製造」、「中華民國臺灣製造」、「臺灣製造」或同義外文。也就是說,不僅要標,而且要標得清楚、固定不易脫落,並能讓交易相對人與外國海關明確辨識。
至於「外貨復出口」的情形,法規亦有彈性設計:原產地標示可予保留;若外貨進口時未標示產地,得依原樣復出口,不需加貼「臺灣」產地。倘若外貨在我國進行一定程度之加工後再出口,則可標示「在臺灣加工」、「在臺灣加工之工序」或同義外文,但同時仍須以顯著且牢固的方式標示其「原產地」,以維持資訊完整與消費者正確認知。
基隆關並再次提醒,若輸出貨品未依《貿易法》第17條第2款規定完成正確產地標示,貿易署得依同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項處分,包括:警告、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至3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停止其1個月以上至1年以下之輸出、輸入或輸出入特定貨品;最嚴重者,甚至可廢止其出進口廠商登記。該關呼籲業者,出貨前應完成內外包材一致性檢查、留存標示紀錄與自我稽核流程,以利通關並降低法遵風險。
資料來源:亞洲經濟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