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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正案立法院三讀通過便利開辦企業強化公司治理

記者:產經新聞中心 新聞分類:大陸在線 更新日期:2011-12-14 19:00:00

(亞洲經濟通訊社產經新聞中心)公司法修正案14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計新增1條,修正12條,合計共13條。

本次修正有利改善經商環境,便利開辦企業,強化公司治理並提升股東權益。重點如下:
一、便利民眾申請設立公司,提升企業開辦效率:公司設立登記之資本額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文件,得於設立登記後30日內檢送。(第7條)

二、引進影子董事之規範:公開發行公司之非董事而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與公司法上之董事同負民事、刑事及行政罰之責任,俾符合公司治理之精神。(第8條)

三、超過10年尚未清算完結之公司名稱得由他人申請使用:經統計,解散、撤銷、廢止登記超過10年但尚未完成清算之公司約有38萬餘家,而依現行規定,此等公司之名稱,仍受保護,他人不得申請使用,並不合理。此次修正對於超過10年尚未清算完結或未獲法院裁定破產終結之公司,開放其名稱供他人申請使用。(第26條之2)

四、政府或法人股東代表不得同時擔任董事及監察人:政府或法人股東之代表人有數人時,雖得分別當選,但不得同時當選或擔任董事及監察人,避免政府或法人股東指派數代表人同時職司董事及監察人之職務,俾落實公司之監控制度。(第27條)

五、一定規模以上之公司股東會應採行電子投票:為落實電子投票制度,鼓勵股東參與公司經營,強化股東權益之保護,此次修正授權證券主管機關應視公司規模、股東人數與結構等,要求公開發行公司召開股東會時,採行電子投票制度。(第177條之1)

六、董事對於董事會會議事項應說明自身利害關係:為使董事之行為更透明化,以保護投資人權益,董事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時,應於當次董事會說明其自身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修正條文第206條)

七、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得以現金發放股東:鑒於部分公司已累積大量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如亦能用之發放現金,不僅更具彈性,亦可防止股本不斷膨脹,致稀釋股東權益。此次修正,公司如無虧損,除可使用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發行新股給股東外,亦得以現金方式為之。(第241條)

八、放寬發行無擔保公司債之規定:對於前已發行之公司債或其他債務,曾有違約或遲延支付本息之事實已了結者,自了結之日起滿三年者,得發行無擔保公司債。(第249條)

資料來源:亞洲經濟通訊社